














某省电力集团下属热电公司启动”2024年度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620万元。该项目是公司年度技改计划的重点工程,涉及12个变电站的直流系统升级改造,对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公告发布后,吸引了A、B、C、D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严格评审,D供应商凭借6.5折的优惠报价(投标价403万元)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复核评标报告时,突然发现一个严重问题——招标文件中的设备数量写错了:实际需求是310套,但招标文件上写的是270套。
项目负责人立即与D供应商联系,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设备数量。D供应商回复:”调整数量可以,但调整后的折扣只能是8折。因为我们投标时用的是去年剩余的库存设备,数量刚好够270套。现在要增加到310套,我们不得不紧急安排生产,成本会增加不少。”
招标方认为,6.5折是评标时的报价,不应因招标文件错误而改变;D供应商则认为,数量增加导致成本变化,折扣理应调整。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协商未果,项目未能签订合同。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一、招标文件存在错误的处理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本案中,招标文件数量错误属于实质性内容错误,招标方发现后应当依法发布澄清修改公告,并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让所有投标人有机会重新编制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不得变更实质性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D供应商要求将折扣从6.5折调整为8折,属于变更投标报价,违反了上述规定。招标方如果接受这一变更,同样构成违法行为。
本案的正确处理方式: 招标方发现招标文件错误后,应当取消本次招标结果,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而非在中标后与供应商协商变更。
1. 招标文件编制必须”三审三校”
数量、规格、技术参数等关键信息错误,不仅会导致招标失败,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建议建立”编制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法务/合规终审”的三级审核机制,关键数据必须双人核对。
2. 发现招标文件错误后的”黄金处理窗口”
如果在开标前发现错误,应立即发布澄清修改公告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如果在评标后发现错误,应当果断废标、重新招标,切勿试图”私下协商”解决——任何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都是违法的。
3. 投标报价的”不可变更”原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价格、数量、折扣等)已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供应商以”成本增加”为由要求调整折扣,招标方以”招标文件错误”为由要求维持原价,双方都没有法律依据。正确的做法是回到起点,重新招标。
📌本案例基于真实招投标争议改编,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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