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初,某大型电力集团下属热电公司启动600MW机组开关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800万元。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
国内某知名开关柜制造商A公司参与投标。该公司产品已通过型式试验,核心元器件选用的是国产一线品牌,性能指标完全满足技术要求,且在电力行业有超过500台套的成功运行业绩,价格比采用进口元器件的方案低15%。然而,在资格预审阶段,A公司因”主要元器件非国际知名品牌”被直接否决。
A公司提出质疑:国产断路器、接触器近年来技术突飞猛进,多项指标已达国际先进水平,且价格优势明显。”国际知名品牌”这一要求缺乏技术依据,实质上是排斥国产优质产品。招标方答复称,该条款是为了确保设备可靠性,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A公司随即向当地发改委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该条款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责令招标方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本案涉及《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本案中,”国际知名品牌”要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品牌不等于质量,国产元器件已具备同等性能;二是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600MW机组开关柜的技术标准完全可以通过型式试验、业绩要求等客观指标来保障;三是该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实质上为采用进口元器件的投标人量身定做。
2024年以来,国家多次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禁止在招投标中设置歧视性条款,特别是不得以品牌、产地等作为限制条件。招标方应将技术要求聚焦于性能指标、质量标准等客观可验证的条件,而非主观的品牌认定。
对招标方: 资格条件设置应聚焦于性能、质量、业绩等客观可验证的指标,避免使用”国际知名品牌””进口产品”等主观性、歧视性表述。技术要求的设定必须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能够说明合理依据。
对投标方: 遇到类似歧视性条款,应及时提出质疑并保留证据。如招标方答复不合理,可向监管部门投诉。当前政策环境下,监管部门对排斥国产、设置不合理门槛的行为查处力度持续加大。
行业趋势: 国产设备在电力行业的应用已非常成熟,”唯进口论”正在被打破。招标文件应顺应国产化趋势,以技术指标而非品牌产地作为评判标准。
📌本案例基于真实招投标争议改编,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发布者:云端客,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itrenonline.com/20260823.html
此内容由惯性聚合(RSS阅读器)自动聚合整理,仅供阅读参考。 原文来自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