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秋,某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启动”高压试验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1200万元,用于建设新的特高压试验平台。该项目对设备精度和稳定性要求极高,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须具备同类设备生产经验,年产能不低于50台套,并需提供近三年业绩证明。
经过严格评审,A公司以1080万元的报价和”漂亮”的业绩材料脱颖而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通知书很快发出,看似尘埃落定。
然而,电力科学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始终心存疑虑——A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而其声称的”年产能80台套”在业内并不常见。中标通知书发出第二天,项目组决定”突击考察”,直奔A公司位于外省的生产基地。
考察结果令人大吃一惊:A公司的生产车间规模远小于投标文件描述,多条产线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产能不足3台套,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月产7台套”相去甚远。更严重的是,A公司提供的”近三年业绩合同”中,有多份被核实为虚假材料。
电力科学研究院当即决定:不与A公司签订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A公司随即提出抗议,声称中标通知书已发出,招标人拒绝签约应承担其损失,包括标书制作费、差旅费等共计38万元。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诸法律。
本案核心争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能否拒绝签约?中标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A公司虚构产能、伪造业绩,属于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其中标应认定无效。
三、招标人发现弄虚作假后拒签合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电力科学研究院在发现A公司虚假投标后拒绝签约,属于依法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约。
四、A公司无权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A公司作为弄虚作假的过错方,不仅无权要求招标人赔偿,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可能面临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 弄虚作假是投标”高压线”。 虚构产能、伪造业绩等行为不仅导致中标无效,还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甚至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投标人应如实填报,切勿心存侥幸。
2. 招标人应善用”考察权”。 对于技术复杂、金额较大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事先约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其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但考察标准应事先公开,对所有候选人一视同仁,避免”差别对待”争议。
3. 评标阶段应加强核实。 评标委员会应充分利用澄清、说明等程序,对投标文件中的关键数据进行核实。对于明显异常的低报价或超常业绩,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佐证材料,从源头防范虚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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