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省能源集团投资建设200MW风电场项目,总投资约15亿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EPC总承包商。C公司(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以8.6亿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一次性包死,除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外,不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人工工资等因素变动而调整。”
合同签订后,C公司开始组织施工。然而开工仅三个月,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钢材价格从每吨4200元飙升至6800元,铜材价格涨幅超过40%,塔筒、电缆等关键设备成本大幅上涨。C公司项目部测算,仅材料价差就达1000余万元,项目利润被完全吞噬,甚至面临亏损。
工程竣工后,C公司向能源集团提出补偿申请,要求调整材料价差1000万元。能源集团拒绝,理由是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材料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C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材料价格暴涨构成”情势变更”,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明确约定固定总价,C公司作为专业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当预见到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并计入报价。本案材料价格上涨虽幅度较大,但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不符合情势变更的严格适用条件。据此,法院判决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三个核心法律问题:
一、固定价格合同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极高,必须同时满足”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明显不公平”三个要件。本案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承包商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不符合情势变更条件。
三、投标报价的风险分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固定价格合同的本质是将价格波动风险分配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1. 固定价格合同投标报价必须充分评估风险。 投标人在报价前应深入研究材料价格走势、供应链稳定性、工期跨度等因素,将风险成本计入报价。”包死价”意味着风险自担,一旦签约即无退路。
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门槛极高。 材料价格波动通常被认定为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只有在极端情况下(如战争、制裁、突发政策导致价格暴涨数倍且无法预见),才可能适用情势变更。投标人不应将”情势变更”作为事后调整价格的常规手段。
3. 合同谈判阶段应争取风险分担条款。 对于工期较长、材料占比高的项目,承包人可在合同谈判中争取设置”价格调差条款”,如约定材料价格涨幅超过一定比例(如±10%)时启动调差机制。一旦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事后调整的空间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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