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初,某省级电力集团下属的A市供电公司启动”220kV新城变电站新建工程”招标,项目预算54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B电力建设公司和C送变电工程公司均通过资格预审并参与投标,两家报价分别为518万元和526万元,均低于标底。
评标结果显示,B公司综合评分第一,顺利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签订了总价包干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18万元。然而,工程竣工结算时,C公司项目负责人偶然得知,B公司实际结算价款竟高达610万元,比中标价高出92万元,增幅达17.8%。
经多方了解,C公司发现B公司竟是A市供电公司的参股关联企业——A市供电公司持有B公司30%股权。更令人质疑的是,所谓”总价包干”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被多次变更:设计变更增加35万元、材料调差增加28万元、工期延误补偿29万元,累计追加92万元。
C公司认为,招标方在评标环节存在倾向性,中标后又通过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遂向当地发改委和能源局投诉。
本案涉及多项违法行为:
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一步列举了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其中第(四)项”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使用的其他手段”正对应本案情形。A市供电公司作为招标人,通过设置倾向性评标条件使关联企业B公司中标,构成串通投标。
二是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本案中,”总价包干”合同被多次变更,累计追加92万元(占中标价17.8%),已构成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
三是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B公司作为招标人的参股企业,其投标资格本身即存疑。
1. 招标方:关联交易须回避,合同变更有边界
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该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确需参与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披露并设置回避机制。合同签订后,变更幅度超过10%或涉及实质性条款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公示,避免被认定为”黑白合同”。
2. 投标方:发现违规及时取证,多渠道维权
投标人发现招标人与中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中标后合同被实质性变更的,应及时保全证据(招标文件、中标公示、合同变更签证等),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监管趋势:大数据筛查关联交易成常态
2024年以来,多地推行招投标大数据监管平台,通过股权穿透、人员关联、历史中标数据分析等手段,自动识别围标串标和利益输送。招标方应主动开展关联交易自查,投标方也应关注竞争对手的关联背景,必要时在投标前提出异议。
📌本案例基于真实招投标争议改编,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发布者:云端客,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itrenonline.com/20260816.html
此内容由惯性聚合(RSS阅读器)自动聚合整理,仅供阅读参考。 原文来自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