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遇刺案,是近年來日本社會影響最為深遠的刑事案件之一。2022年7月8日,安倍晉三在奈良市為參議院選舉候選人助選時遭到槍擊,後因傷勢過重死亡。被告山上徹也隨後因殺人及違反多項槍枝、火藥管制法規等罪名遭到起訴。由於被害人曾長期擔任日本首相,又是在公開政治活動期間遭到槍殺,該案從一開始便具有極強的政治象徵意義與社會震撼效應。然而,案件進入審理及量刑階段後,日本檢方並未向法院求處死刑,而是請求判處無期徒刑。2025年12月18日,檢方正式提出無期徒刑的求刑意見;2026年1月21日,奈良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山上徹也無期徒刑。由此產生的疑問十分自然:既然日本法律保留死刑,且案件具有高度計畫性,被害人又是前首相,為何檢方仍未請求適用這項最嚴厲的刑罰?
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區分「某種犯罪在法律上可以判處死刑」與「某一具體案件實際上應當判處死刑」之間的差別。日本《刑法》第199條規定,故意殺人的法定刑包括死刑、無期拘禁刑以及五年以上有期拘禁刑。這意味著,從法定刑的層面而言,山上徹也所涉及的殺人罪當然屬於可以判處死刑的犯罪。換言之,日本法律並不存在阻止法院對其適用死刑的形式性障礙。但法定刑規定的只是法院可以選擇的處罰範圍,並不意味著只要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或者案件後果特別嚴重,死刑就應當成為當然結果。在日本刑事司法中,真正決定死刑是否適用的,並不是一條簡單的「殺人即死刑」規則,而是一套長期由判例逐漸形成的嚴格量刑標準。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日本刑事司法中通常被稱為「永山標準」的死刑裁量原則。1983年,日本最高法院在永山則夫案件中指出,在保留死刑制度的現行法制下,應當綜合考察犯罪的罪質、犯罪動機、犯罪形態,尤其是殺害手段與方法的執著性、殘虐性,犯罪結果的嚴重程度,特別是被害人的人數、遺屬的被害感情、犯罪的社會影響,以及犯罪人的年齡、前科、犯罪後的情狀等各種因素。只有在綜合衡量後,認為行為人的罪責確實極其重大,並且從罪刑均衡以及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適用極刑已屬「不得已」時,才可以選擇死刑。
這項標準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它並沒有設定一個單一、機械性的死刑觸發條件。日本法律沒有規定「殺死兩人以上才可以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殺害一人就絕對不得判處死刑」;同樣,也不存在「殺害首相或前首相必須判處死刑」的專門規定。死刑的適用必須建立在對案件整體情節的綜合評價之上。因此,討論山上徹也為何未被檢方求處死刑,不能僅僅從「他殺死的是誰」這項因素出發,而必須將案件放入日本長期形成的死刑量刑框架之中進行觀察。
首先,安倍晉三的身分無疑使案件的社會影響達到極高程度,但被害人的政治地位並不會自動轉化為死刑。安倍晉三不僅是日本前首相,也是長期處於日本政治核心的知名政治人物。他在公開助選活動中遭到槍擊死亡,對日本社會造成強烈衝擊,也引發了對政治人物安全、槍枝管理以及日本政治生態的廣泛討論。從「社會影響」這一項來看,本案顯然屬於極其嚴重的案件。在公開場合針對政治人物實施暴力,也具有破壞民主政治活動正常秩序的性質。檢方在求刑時同樣強調,不能允許以暴力手段實現或推動個人主張,知名政治人物更不能成為個人以暴力解決問題的對象。
然而,日本刑法的量刑邏輯並不允許將被害人的社會地位簡單等同於其生命在法律上具有不同價值。如果僅僅因為被害人是首相、前首相或其他高級政治人物,就當然要求適用死刑,那麼刑罰制度事實上就會形成一種以被害人身分直接決定刑罰等級的結構。這與現代刑法強調的罪責原則,以及對行為本身和整體犯罪情狀進行評價的方式存在明顯張力。因此,安倍晉三的身分可以、也確實應當作為判斷案件社會影響的重要因素,但這項因素本身並不能獨立構成死刑的法律依據。對於日本法院與檢察機關而言,問題不是「殺害前首相是否嚴重到應受最嚴厲譴責」,而是「在既有死刑標準之下,這種嚴重性是否已經與其他量刑因素結合,達到非死刑不可的程度」。
在這項綜合判斷中,被害人數量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永山標準明確將「結果的嚴重性,尤其是被害人的人數」列為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這並不是說日本存在一條正式的「人數標準」,即一人死亡絕不能判死刑、兩人死亡便一定判死刑,而是說,在日本長期的刑事審判實務中,造成死亡的人數通常是衡量犯罪結果嚴重程度的核心指標之一。對於殺害一人的案件,死刑並非法律上不可能,但通常需要其他極其嚴重的因素共同存在,才能使案件達到適用極刑的程度。相較之下,連續殺人、多人遭殺害的大規模案件,或者在極端殘虐情節下造成多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則更容易被評價為結果極其重大。
山上徹也案件在這方面具有十分明確的特徵:直接死亡的被害人只有安倍晉三一人。這項事實並不會因被害人的身分特殊而消失。安倍晉三作為前首相遇害,使案件的政治影響與社會影響遠超一般單一被害人的殺人案件,但從「死亡結果」這一獨立量刑維度來看,本案仍然屬於一人死亡的案件。日本的死刑裁量並不是把所有因素簡單相加,例如「政治人物一人」自動等於「普通人多人」,而是分別考察犯罪結果、社會影響、動機與犯罪方式等不同方面。正是在這種框架下,「被害人僅一人」成為檢察機關判斷死刑必要性時難以忽視的重要因素。
其次,本案具有較強的計畫性與準備性,但其犯罪形態仍然不同於典型的大規模或連續殺人案件。根據案件事實,山上徹也並非在偶然衝突中臨時起意。他事先製作槍枝,對襲擊進行準備,並在公開政治活動現場實施槍擊。這些因素顯然具有加重評價的意義。預謀、準備以及利用自製槍枝實施襲擊,均表明犯罪並非一時衝動下發生的單純偶發行為。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計畫性通常會使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受到更嚴厲的評價。
但是,計畫性本身也不是死刑的自動決定因素。日本死刑裁量所考察的是犯罪情節的整體嚴重程度,而不是只要存在預謀便當然適用極刑。山上的計畫性必須與其他因素共同評價。他的行為是圍繞特定目標展開的,而非以盡可能殺害更多人為目的;其犯罪結果也未表現為連續殺人或無差別殺戮。也就是說,本案的犯罪手段具有嚴重危險性,犯罪準備具有明顯計畫性,但最終案件形態仍與以製造大量死亡為目的的無差別殺人或連環殺人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並不意味著其行為較為輕微,而是意味著在死刑這種極端刑罰的適用判斷中,案件尚不能僅憑計畫性與槍枝襲擊這兩個因素直接越過「極刑不得已」的門檻。
犯罪動機同樣構成理解本案的重要部分。山上徹也的犯罪並非源於一般意義上的財產爭奪、個人恩怨或隨機暴力。據公開報導,他將安倍晉三作為襲擊目標,與其家庭長期受到原「統一教會」,即世界和平統一家庭聯合會相關問題影響的經歷有關。其母親長期向該團體大量捐款,導致家庭陷入困境,而山上則認為安倍及其外祖父岸信介與該宗教團體進入並發展於日本的歷史存在關聯。檢方並未認可這種背景可以成為殺害安倍晉三的正當化理由,而是明確否定以個人經歷為由對政治人物實施暴力的合理性。
但在死刑量刑中,「動機不構成正當理由」與「動機毫無量刑意義」並不是同一回事。刑事審判中的量刑判斷,尤其是在決定是否適用死刑時,並非只有兩種選擇:要麼認為行為人完全無辜,要麼認為所有背景都必須被忽略。永山標準本身就將犯罪動機列為必須綜合考察的因素之一。一個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與犯罪形成過程,並不能消滅其刑事責任,也不能為殺人行為提供合法性;然而,它們仍可能幫助法院判斷犯罪的性質、主觀狀態,以及行為人與犯罪之間的具體關係。
因此,在山上案中,更準確的理解應當是:其家庭與成長背景不足以使殺人行為獲得寬恕,但也不能因為這些背景不能成為正當理由,就反過來認定它們只能作為支持死刑的因素。檢方最終求處無期徒刑,而非較輕的有期徒刑,已經表明檢方並未因其個人經歷而顯著降低對犯罪嚴重性的評價。與此同時,檢方也沒有將本案推至死刑,說明在其整體判斷中,案件的全部背景與情節尚未形成「非死刑不可」的結論。
此外,行為人的前科與個人犯罪史也是日本死刑裁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永山標準明確要求考察犯罪人的年齡、前科以及犯罪後的情狀。山上徹也並不屬於具有長期嚴重暴力犯罪紀錄的累犯。沒有嚴重前科當然不能成為免於重刑的理由,更不能據此推導出「初犯不會被判死刑」的規則;日本法律與司法實務中並不存在這樣的絕對原則。然而,在一宗僅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行為人是否具有長期犯罪傾向、此前是否反覆實施嚴重暴力行為,仍會影響法院對其整體罪責的判斷。前科較少或不存在嚴重犯罪紀錄,通常意味著檢察機關必須更加依賴本案本身的嚴重情節,來證明死刑確有必要。
這也體現出日本死刑裁量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死刑不是針對某一項因素進行「單項最高處罰」,而是對全部犯罪情狀進行最終、綜合性的價值判斷。犯罪具有高度計畫性,可能支持重刑;使用危險武器,可能支持重刑;被害人身分特殊,可能提高社會影響的評價;造成死亡,當然屬於極其嚴重的結果。但即使這些因素同時存在,也仍然必須繼續追問:被害人數量如何?犯罪是否屬於連續或無差別殺人?犯罪手段是否具有特別的執著性與殘虐性?動機具有怎樣的性質?行為人是否具有嚴重前科?犯罪後有何表現?遺屬的被害感情如何?這些因素合在一起,是否已經使無期徒刑顯得明顯不足,而只有死刑才能維持罪刑之間的均衡並實現一般預防?
「極刑不得已」正是這項制度設計中最重要的限制。它意味著,在日本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死刑並不是對所有重大殺人案件的普通升級選項,而應當被置於刑罰體系中最為例外的位置。法律允許判處死刑,並不等於司法機關在面對社會震撼極大的案件時就應當優先選擇死刑。恰恰相反,越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司法機關越需要避免讓社會憤怒、政治象徵意義或輿論期待直接取代既有的法律標準。
從這個角度看,安倍晉三的身分反而更能凸顯日本死刑裁量制度所面臨的特殊考驗。如果僅從社會衝擊出發,本案顯然具有極其罕見的嚴重性:一名前首相在街頭公開活動中遭到槍擊身亡,對日本國內政治與國際社會均產生重大影響。但刑事司法不能僅僅根據「震撼程度」決定是否剝奪被告人的生命。社會影響是永山標準中的一項因素,卻不是唯一因素。政治人物遇害所產生的象徵意義,也不能取代對被害人數量、犯罪方式、動機、前科及犯罪後情狀等具體事實的審查。
這正是山上案最值得用來說明日本死刑裁定標準的地方:在日本刑法中,殺害前首相當然可能構成極其嚴重的犯罪,但「極其嚴重」並不必然等同於「必須判處死刑」。死刑適用所要求的門檻比一般意義上的「犯罪非常嚴重」更高。只有當各種因素綜合起來,已經達到罪責異常重大,並且無期徒刑不足以實現罪刑均衡與一般預防,以至於只有死刑才是不得已的選擇時,死刑才進入正當的裁量範圍。日本檢方對山上徹也求處無期徒刑,正說明其認為本案已遠遠超過一般有期徒刑所能評價的嚴重程度,卻尚未達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
奈良地方法院隨後作出與檢方求刑一致的無期徒刑判決,也進一步說明這項量刑判斷並非檢察機關單方面的特殊選擇。法院最終認定山上徹也構成包括殺人罪在內的相關犯罪,並作出無期徒刑判決。公開報導顯示,案件審理過程中,辯護方曾從其成長經歷等方面主張從輕處罰,而檢方則認為其個人家庭問題與安倍晉三之間不存在足以正當化殺人行為的關係。法院最終沒有採納將刑罰限制在較低有期徒刑範圍內的主張,而是選擇無期徒刑。這一結果實際上形成了一個清晰的量刑層次:個人經歷不足以消解或大幅減輕殺人責任,因此不能輕判;但在日本既有死刑標準之下,案件整體情節又尚未被評價為只有死刑才可處理,因此最終停留在無期徒刑這一層級。
還應當注意,日本死刑裁量中的「無期徒刑」並不是對嚴重犯罪的輕微處罰。在日本刑法體系中,無期拘禁刑本身就是僅次於死刑的刑罰。它與死刑共同構成殺人罪法定刑中的最高層級。日本《刑法》將死刑、拘禁刑等列為主刑,並明確規定拘禁刑包括無期與有期兩種。因此,當檢方在山上案中選擇無期徒刑時,其法律含義並不是認為犯罪只應受到一般程度的處罰,而是在死刑與一般有期徒刑之間選擇了最高等級的自由刑。
由此回顧山上徹也案,可以看到一個經常被忽略的事實:日本的死刑裁量並不存在一條能夠透過被害人身分直接得出結論的簡單公式。殺害普通人並不必然不能判死刑,殺害政治人物也不必然必須判死刑;殺害一人並非法律上絕對排除死刑,多人死亡也並不意味著法院無須考察其他情節。日本司法所採用的,是一種以綜合評價為核心,同時對死刑設置極高門檻的裁量結構。
如果一定要用最簡潔的方式概括山上案所反映出的標準,那麼可以說,日本的死刑制度首先詢問的並不是「案件是否足夠令人憤怒」,甚至也不僅僅是「犯罪是否足夠嚴重」,而是進一步詢問:在犯罪性質、動機、手段、死亡結果、被害人數、遺屬感情、社會影響、行為人的年齡與前科,以及犯罪後的情狀全部納入考量之後,是否已經到了從罪刑均衡與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無期徒刑仍不足以回應其罪責,因而只有死刑才是不得已的選擇。
山上徹也未被檢方求處死刑,正可以作為這項制度邏輯的一個典型例證。本案存在支持極重刑的諸多因素:故意殺人、事先準備、自製槍枝、公開場合實施襲擊、被害人為前首相、案件具有極大的社會與政治影響。這些因素足以使其被置於日本刑事案件中最嚴重的一類,並最終導致檢方與法院均選擇無期徒刑。然而,與此同時,本案直接死亡的被害人為一人,不屬於連續或大規模殺人,行為人的犯罪背景與個人經歷又具有特殊性,並且還必須結合其前科及其他犯罪後情狀進行整體判斷。在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日本檢方並未認定死刑已達到「不得已」的程度。
因此,山上案並不能簡單說明日本「對單一被害人的殺人一般不會判死刑」,更不能說明日本法律對政治人物的生命保護不足。它所展示的真正問題是,日本在保留死刑的同時,仍然透過判例確立了一個極高的適用門檻。政治地位、社會影響與公眾震撼可以進入量刑評價,但不能自動凌駕於整個裁量體系之上;犯罪背景可以被審查,但不能因此正當化暴力;犯罪結果只有一人死亡,也不能絕對排除死刑,卻會成為決定極刑是否必要的重要因素。最終決定刑罰的,不是某一個最醒目的事實,而是所有情狀經過綜合衡量後形成的整體判斷。
從這個意義上說,山上徹也案的法律價值不只在於它涉及一名前首相遇刺,更在於它提供了一個觀察日本死刑制度實際運作方式的極端案例。正是在社會影響極大的案件中,才能更加清楚地看到日本死刑裁量的基本原則:死刑可以適用,但必須經過比一般重刑更嚴格的綜合論證;犯罪足以判處無期徒刑,並不當然意味著犯罪已經嚴重到死刑不可避免。這也正是理解日本檢方為何在安倍晉三遇刺案中選擇求處無期徒刑,而非死刑的根本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