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以几个我们常讲的词语来引出下文。「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等事件在舆论的推衍下,我们已然十分熟识了。不如我们来看看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假拟两个个体,小A与小B,都是初中生。一日午后,小B在校园中散步,小A找了上来,想要“借”一些钱财,小B不允,小A便对小B施以暴力威胁,小B则只能交出一些钱给小A。这就构成了一次「校园欺凌」行为。若是小B又一天遇见了小A,又遭受同样的待遇,这就演化变为长期的「校园霸凌」了。
上面所说的这一例,是使用了直接的暴力手段——如以拳脚服人,但也并非所有都是如此。再抛开用言语威慑之类,「欺凌」这一概念也可以再宽泛一些,请看下面这个事例:
假拟两个个体,小C和小D,初中学生。自来,二人相安无事。一日,小C上厕所,小D恰从厕所出来,正在洗手,见小C,突发奇想,接一捧水往小C头上泼去,小C受惊,破口大骂,继续做原先的事。后来,小D每当在洗手间见到小C,便都要往小C头发上浇水,小C苦不堪言。
上面这个例子便没有现实意义上的有武力存在的「霸凌」行为,若交由老师等第三方审判,则可能在某些情形中被判为“玩闹”的性质。但虽说“玩闹”,却也会给当事人小C带来不少的困扰。所以,我试着总结了一个规律如下:
此处所讲与我的文章《浅显利益论》中所讲的「利益」概念可能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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