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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对立 归档 | 莫比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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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瑕疵与法律惩戒
ONO · 2025-06-25 · via 男女对立 归档 | 莫比乌斯

这应该是前段时间发生的事情了,一个男子深夜前往一个无人超市购物,在拿取饮料之后没有关上冰箱门便去结账。虽然说是无人超市,但是也还会有 24 小时的远程值班店长看守店面,于是值班店长用即时通话的方式要求该男子关上冰箱门,男子不以为然还叫嚣自己是消费者,不是在为无人超市打工。

作为「对等报复」,男子在自助结账后,被锁闭在了无人超市里。远程值班店长继续要求男子关上冰箱门,考虑到这是深夜时间,无法预测下一个客人何时出现,冰箱门长时间打开可能会导致冰箱的使用寿命降低等。但男子依旧不肯走那么几步去做一个随手关冰箱门的动作,他开始和远程值班店长理论,认为超市方正在「非法拘禁」自己。

超市方见是一个如此没有素质的客人,也懒得理论,就给他开门放行,但男子决定不依不饶,最后这件事还闹来了民警控告超市方非法拘禁自己。

民警来到现场后,三方进入了讨论的死循环:

  • 超市方:随手关门也是无人超市的规则之一,顾客不遵守规则,超市用了「暂时封锁」的方式要求客人关门;
  • 顾客: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购物—付款,在契约关系里不存在「随手关门」这个约定,这是一个瑕疵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而超市用这个方式来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
  • 民警:随手关门是跟素质相关的行为,现在他们因为个人素质问题发生了纠纷,那么「随手关门」就成了那个最简单的解决途径;

这样理清之后,无论是站在谁的视角其实都能形成一个「合理性」,超市有权提醒,但是没有权力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顾客遵守规则;这个时候民警提出一个新的概念——素质,但是素质并不是法律直接约束的行为,除非没素质导致了侵权行为,素质是道德层面对于某一个行为的公共认知。

那现在所有的死结就困在了:该不该因为一个人的素质问题,而采用法律规则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


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线

至今,仍然有人觉得法律才是最高层级的「手段」——即对那些犯罪者进行惩罚、甚至是一命换一命的报仇工具。这样的颠倒,会导致人们对于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知出现断层偏差。举个例子,明星嫖娼和明星出轨,这是两个层级的事情,嫖娼显然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但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典在禁止出轨,除非真正已经涉及到「重婚罪」的,而大部分的民事纠纷,并不需要「罪名」这件事情来进行覆盖,即因为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夫妻双方自己可以对财产分割、责任划分有自主权。

但显然,那些处于神坛上的明星,别说嫖娼了,他们就算跟粉丝发送暧昧信息,都会被「道德委员会」给纠察,甚至还要动用法律手段让这种行为付出代价。但是明星也是人,也有吃喝拉撒的需求,但是他们一旦有了明星这个符号,就被架在了那个无形的规则里面——法律可没有说作为明星就不准出轨了。

但道德将他们压缩进了一个任何行为都会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封锁区内,用道德约束行为,然后期盼法律对这些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是普法教育最为可悲的结果。

扭转「法律是复仇工具」这件事很难,因为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环境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失信问题——比如南京彭宇案,涉事法官王浩凭借一己之力,将中国的法律搅成浑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这件事从根本上毁掉了法律对行为的保护,以及对道德的评价。

扶老人是「道德」行为,但最终却被法律认定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

也就是说,法律一开始根本无法解决矛盾本身,甚至会因为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行为,将原本应该由道德进行评价的行为,变成了白纸黑字的判决书。

当有了这个畸形的基调存在时,再去理解「你因为没有随手关门所以我把你的门关起来」,就会发现这里面的瑕疵部分——原本是一个道德评价的行为,竟然用到了「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的权限到底有多大?

在聊「自力救济」之前,先了解一下法律到底授予了多大的权限。

  • 私法:法无禁止即允许
  • 公法:法无允许即禁止

简单来说,法律对于公民的权利规范是采用禁止的方式,比如《刑法》里对于犯罪行为的明确描述,但并不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就是绝对自由、无边界的,公民的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具体表现,例如人们在签署合同时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法律也不是完全允许这种自治,比如当事人双方将合同的标的设定为性交易,这并不是法律支持的,甚至会导致合同直接失效;

而对于公权力,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其目的是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说的是原本的法理里关于法律的理想状态,中国法律的公权力如何我们就不讨论了)

那么什么是「自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反抗抢劫时误杀了犯罪者)、紧急避险(为了躲避穿过马路的小孩子而选择撞上了卖水果的店铺)和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但自助行为的规定相对模糊——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约束或其他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于是,这里就出现了另一个普法环境的悲哀——法律是保护弱者,还是在维护正义?首先需要追加一个关键要件——政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但是同样也是政体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罪罚来威吓犯罪,通过黑天鹅事件来完善法律。所以法律不完全是在保护弱者,它也会因为具体情况保护受害人、嫌疑人、甚至是施害者。但是目前的普法环境仍然觉得法律是在保护「弱者」,这样的认知环境下,就意味着「弱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自力救济」的权力——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逻辑链?

就拿最开始提到的那个事件,引发讨论的不仅仅是这个男子的行为问题,也因为里面涉及到了男女对立的话题,远程值班店长是一个弱小的女性,很多人认为,这个涉事男子因为听声音知道对方是女性,就更加飞扬跋扈地刁难对方。很显然,女性在这个案例是「弱者」,而男子本身也存在「不随手关门」的道德瑕疵,所以女性用锁门的方式,是属于合情合理的「自力救济」。

一旦人们认为这个行为是合理的,那事情就难解决了——这显然不是一次对等的自力救济——将消费者关闭在无人超市,对等消费者因为素质低下而未随手关闭冰箱门,这显然不是两个对等的事件,超市的行为也存在自力救济行为的瑕疵。但是一旦有了「谁弱谁有理」的依据,两边都存在瑕疵的行为就会被「强者」吸收为责任。

所以,并不是自力救济的权限在扩大,而是网络舆论和普法环境让原本应该有道德评价的行为,变成了法律行为,从而给「弱者」赋予了更多的自力救济权限——只要刽子手的刀没有落在自己脖子上,那血肉横飞的惩罚越多越好!


如何惩治这样没有素质的人?

在自助行为里,有一个明确的构成要件: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可以扣押财产,但不能羁押人身,(并非绝对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会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里的民事活动基本准则之一——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衡的,在民事活动中,要尽量避免出现一方利益受损而另一方利益过度膨胀的情况,要维护各方利益的均衡。

简单来说,如果这个男性是没有付款想要拿着无人超市的东西逃走,这个时候锁门是符合自助行为的,因为这是突发事件,无法第一时间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比如报警),所以商家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经济损失,采用了暂时羁押人身的自助行为;但同样,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进一步激怒当事人,比如偷窃者意识到自己被囚禁起来,可能会做出打砸破坏的行为,对超市造成更严重的损失,所以作为超市的运营者,也可以选择暂时放行偷窃者,而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提供给国家机关——这两者没有谁对谁错的区别,这不是法律要求的行为,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而做出的选择。

现在的案例是,这个男性没有随手关闭饮料柜的冰箱门,显然这不是法律要求的行为,除非在这样的无人超市明显地粘贴着「请随手关门,柜门在未正确关闭前货品无法结账」的规定,那这是作为超市方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契约的一部分。其次,这个行为会带来多大的「损失」?比如这个冰柜不仅放了饮料,还放置了需要严格控温的盒饭、食材等等,一旦长时间未关闭冰箱门,会导致这些商品的毁损,那这个时候未及时关门,就有了「损失预估」的出现,那么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与素质相关的「道德行为」,而是可能会对超市方造成侵权伤害的民事行为。

其实你会发现,法律在调节这样的矛盾时,不仅仅考虑「弱者」的遭遇,也会考虑「强者」的行为是否真的造成实际的损害,而非简单因为「你的行为没有素质」所以我就拥有可以惩罚你的「自力救济」权力。否则就会出现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的情况。

举一个极端的可能会引起不满的例子,这个未能及时随手关门的男子,之所以会这么着急地想要出门,是因为他买的饮料和巧克力等,是为了救低血糖的路人。那是否意味着,这个男子也拥有了砸开玻璃门完成救治的自力救济权力?

法律不是无情,而是它要讲的是事实本身,而不是「因为她是个女的所以法律就应该更多保护她」。

当然,这件事本身很难用法律来约束这个男性不随手关门的行为,除非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比如利用激怒男性尊严的方式让他砸店,而不是囚禁他,通过他的犯罪行为让他接受更高层级的惩罚。

不用想着用法律去制裁道德约束,而是要用道德瑕疵引发法律禁止的行为——这是后话了,而且这篇文章的结尾立意在这里也不太合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