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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高法知民终 96 号 专利侵权及恶意诉讼纠纷案判决深度分析
本案的核心裁判要点在于:

为使报告清晰易读,避免因诉讼程序变化导致的称谓混淆,后续所有内容及图示将统一采用【实质角色】进行指代。
【现专利权人】: 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拟IPO企业】: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树科技)-[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实控人】: 周某-[专利发明人、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原专利权人】: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最初权利人,周某任法定代表人]【专利中间受让人】: 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专利的中间流转方]【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行政机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拟 IPO 企业的专利阻击战。涉案专利为“一种电子狗”(包含大量具体传感器与仿生特征限定)。【实控人】通过受让方式,将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涉案专利集中到【现专利权人】名下。在【被诉侵权方/拟 IPO 企业】启动上市辅导的关键节点,原告以极低的标的额(500 元、1500 元),针对被告不同型号的机器狗产品发起多轮侵权诉讼,并配合申请高额保全与全面账册审计。被告在前案获胜后,于本案提起反诉,指控原告构成恶意诉讼并索赔维权费用。本案历经一二审仅耗时约 7 个月,审理效率极高,最终最高院认定原告借“维权”之名行施压之实,构成恶意诉讼,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阶段一:专利流转与狙击启动 (涉及前案)

阶段二:多线缠诉与快速反制审理


二审法院完全认同一审法院的比对逻辑与事实认定,认为一审适用法律基本正确。
小结:
法院严格守住了等同原则的边界,认定被诉产品明显缺失多个必要技术特征,根本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二审法院高度评价并全面认同一审关于恶意诉讼的裁判逻辑,甚至在判决中补充罗列了原告在二审阶段“修改上诉状保留索赔权但要求查账”等进一步证明其恶意的行为。
小结:
最高院通过全景式穿透审查,剥开了极低诉请掩盖下的勒索本质,认定精准卡点 IPO 的盲目缠诉构成恶意诉讼,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项目/主张 | 法院支持 | 依据 | 承担主体 | 备注 |
|---|---|---|---|---|
| 本诉索赔金额 (【现专利权人】主张) | 0 元 | 不构成侵权 | / | 诉请 1500 元,并主张“以法院审计为准”,庭审曾加码 5 倍惩罚 |
| 反诉律师费索赔 (某乙公司主张) | 8 万元 | 恶意诉讼致损的直接维权开支 | 【现专利权人】 | 初期主张 21 万,后针对本案一审变更为 8 万元 |
| 本诉案件受理费 | 0 元(驳回) | 败诉方承担 | 【现专利权人】 | 50 元 |
| 反诉案件受理费 | 全部支持 | 败诉方承担 | 【现专利权人】 | 1800 元 |
| 二审案件受理费 | 0 元(驳回) | 败诉方承担 | 【现专利权人】 | 1850 元 |
原告在本案立案时诉请极低,仅为主张法定赔偿 1500 元。但其在诉状中附带了“以法院认定的侵权获利审计为准”的兜底条款,试图在不预交高额诉讼费的前提下,迫使法院启动针对被告财务账册的全面审计与保全。
本案因原告诉请极低,本诉受理费仅为 50 元;反诉受理费为 1800 元。
法院全额支持了被告在一审庭审中最终确认的 8 万元反诉赔偿请求。理由在于:被告提交了正规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与正规发票原件;这 8 万元系被告为应对本案一审恶意诉讼及启动该专利二次无效宣告程序所支付的真实开支,未超合理标准,且与原告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未专门就迟延履行作出特别金额设定说明,适用法定迟延履行利息规则。

本案判决对专利实务工作具有以下几点重要启示:
flowchart TD
A["发明人与实控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 B["原专利权人"]
A --"担任法定代表人<br>实际控制"--> C["现专利权人"]
B --"专利转让<br>2025.1"--> D["中间受让人"]
D --"专利转让<br>2025.6"--> C
C --"指控 A 2 机器狗落入专利保护范围<br>发起侵权诉讼"--> E["被诉侵权方"]
style A fill: #f9d0c4 ,stroke: #333 ,stroke-width:2px
style C fill: #f9d0c4 ,stroke: #333 ,stroke-width:2px
style E fill: #d4e6f1 ,stroke: #333 ,stroke-width:2px
阶段一:专利流转与狙击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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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阶段一:专利流转与狙击启动
section 权利准备与前案启动
🔵 2018年8月17日 :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
🔵 2025年1月16日 : 专利转让至中间受让人: 历时约6年5月
🔵 2025年6月25日 : 专利集中至现专利权人名下: 历时5个月9天
🔴 2025年7月1日 : 现专利权人起诉<br>发起79号前案针对Go2产品: 转让后6天
section IPO敏感期交织
🔵 2025年7月18日 : 被诉侵权方被媒体报道<br>办理IPO辅导备案: 距前案起诉17天
🟢 2025年8月 : 被诉侵权方首次提起<br>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阶段二:多线缠诉与快速反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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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阶段二:多线缠诉与快速反制审理
section 本案一审与反诉反制 (历时约 4.5 个月)
🔴 2025 年 9 月 19 日 : 本案一审立案<br>针对 A 2 产品低额索赔: 距前案起诉 2 个月
🔵 2025 年 9 月 26 日 : 前案一审判决<br>认定不侵权驳回原告: 历时 7 天
🟢 2025 年 11 月 3 日 : 被诉侵权方反击<br>在本案提出反诉索赔律师费: 历时 1 个月 8 天
🟢 2025 年 11 月 24 日 : 被诉侵权方提起<br>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 历时 21 天
🔵 2026 年 2 月 4 日 : 本案一审判决<br>认定不侵权且构成恶意诉讼: 历时 2 个月 11 天
section 最高院终审 (历时仅约 2.5 个月)
🔴 2026 年 2 月 5 日 : 现专利权人递交上诉状
🔵 2026 年 2 月 25 日 : 最高院二审立案: 历时 20 天
🟣 2026 年 3 月 12 日 : 国知局宣告涉案专利<br>全部无效: 历时 15 天
🔴 2026 年 4 月 14 日 : 现专利权人修改上诉状<br>暂不索赔但求审计: 历时 1 个月 2 天
🔵 2026 年 4 月 15 日 : 最高院二审公开开庭: 历时 1 天
🔵 2026 年 4 月底 : 最高院终审判决<br>维持一审: 历时约 15 天
flowchart TD
subgraph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A1["现专利权人低额起诉<br>申请保全与审计"] --> B1{"被诉侵权方应对策略"}
B1 --> C1["答辩不侵权<br>指出原告未提供实物"]
B1 --> C2["提起反诉<br>指控恶意诉讼要求赔偿开支"]
C1 --> D1["一审驳回本诉<br>支持反诉8万元 2026.2.4"]
C2 --> D1
end
subgraph 最高人民法院
D1 --"现专利权人不服上诉"--> E1["现专利权人变更策略<br>暂不索赔要求查账"]
E1 --> E2{"最高院二审审查"}
E2 --> F1["认定上诉理由不成立<br>终审维持原判"]
end
subgraph 国家知识产权局
B1 --"并行阻击"--> G1["提起专利无效请求"]
G1 --> G2["宣告全部无效 2026.3.12"]
end
G2 -.-> 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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