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着昨天的话题。
这一部分,我在目前依旧没有具体结论,但是可以呈现大家对于博客是否属于公共领域的具体思辨。
I will use the work of Jürgen Habermas to explain why wikis, blogs, and online bulletin boards are all potentially valuable tools for the cre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 critical public sphere. In my view, the developments in public writing environments discussed by Habermas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have strong and meaningful parallels to what we encounter today online.
《The future of rational-critical debate in online public spheres》
比如这个观点表示,维基百科、博客、在线论坛都是构建和维护批判性公共领域的潜在宝贵工具。它也正好是基于哈马贝斯ⓘ对于“公共领域”的讨论。
但“可以”并不意味着“博客都是公共空间”。
In such a conception of both the Internet and the blogo/public sphere, this process of aggregation is assumed to be decentralized, democratic, meritocratic, bottom-up, radically participatory, and so on.
《Does Habermas Understand the Internet? The Algorithmic Construction of the Blogo/Public Sphere》
而认为博客即是公共空间的观点则认为:互联网和博客/公共领域在聚合过程中,存在去中心化的、民主的、精英化的、自下而上的、具有高度参与性的等等。
As a recent report on “the state of the blogosphere” by the blog aggregation website Technorati claims, “Since all blogs are on the Internet by definition, they may be seen as interconnected and socially networked” (Technorati, 2009, par. 1).
《Does Habermas Understand the Internet? The Algorithmic Construction of the Blogo/Public Sphere》
而博客由于“基于互联网,因此它们可以被视为相互关联且具有社交网络”。也就是说,当一个博客可以在聚合页、搜索引擎上被看到时,它就因为具有了社交网络的特征,而可被视为“公共空间”。
这个观点依旧是对标哈马贝斯对于“公共领域”的讨论,但观点认为哈贝马斯并没有充分考虑“媒介如何影响公共讨论”——
在过去,出版一份报纸,需要资本、编辑、印刷渠道等;而如今,一个普通人注册一个博客,就可以发表观点。互联网看似正在降低进入门槛,比起传统媒体更显民主。但发表自由并不等同于可见自由。就比如一个标题党文章,和一篇详细分析的文章,平台会有不同的推荐算法,有可能会更愿意推荐让更多人点开的“标题党”——博客也正在因为算法,被制造成公共空间。
正因为,算法正在成为一个制造隐形公共领域的存在,人们是否更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责?若将不实信息通过标题党进行包装,引发更多人的关注,甚至得到平台算法的推荐,让不实信息成为“共识”的危害,相信大家也有目共睹。而这样的公共领域,我也认为创作者是必须要为自己的内容真实性、观点价值取向、结论严谨性等负起责任。
我相信这是大多数写博客的创作者所秉持的观点,包括我在内。我仍然认为博客只是一种自我表达、建立链接的载体。就算不是博客,也可能是论坛上的一处自我发泄情绪的小帖子。
那这个私人领域是否要对他人负责?我认为核心在于创作者是否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比如散播不实信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虽然可以是博客的内容,但也仅仅是对我而言的“不宜公开”。但我的认知并不意味着就应该如此,而是我在坚持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罢了。
举个例子,我认为如果一个博主在聊一个社会现象,而有人指出了他使用的数据来源是错误的,那么这位博主是有责任和义务对内容进行重新审核,当然原作者如果坚信其内容的真实性另当别论。
甚至在这个结构里,筛选的责任抛回给了读者本身。
我虽然觉得博客很过时,但是我还是付费订阅过几个现代哲学、心理学家的博客。而我付费的原因是认可其“专业性”,所以我会对订阅后,因契约关系,我在每周推送的内容特别在乎“我是否接收到了新的信息”。
这也就是我最开始提到的,创作者和读者是两套评价系统,保不齐就会有一天这些付费订阅内容对我而言不再适用,但创作者可能仍然在立志于他的研究。
而契约关系的前提,在于双方均认可,而不能以读者当方面认为这是契约关系,而约束另一方。
那么,这里也留下一个问题:一个分享技术的博客,有人按照上面的流程控制电脑,结果导致贵重资料全部丢失,那么这个博客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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