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游戏这种文化现象的性质和意义
即便是动物层面形式最为简单的游戏,仍然超出单纯的生理运动或者是心理反应,游戏是一种有用意(significant)性质的行为。游戏本身并不属于生命运动中所必须的直接需求,并且对于其行动而赋予特定意义并使之活动(at play)。 且游戏行为同样遍及与动物间的互动,同样一定程度说名其具有非理性性质,而无论其功能指向如何(例如:释放攻击性、劳动后的缓解娱乐、生活技能预言、补偿落空的期盼等等)。
同时游戏作为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作为人类“有用意的活动”而具有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功能及文化属性。在作为将客观物体与抽象概念建立联系的命名游戏中,人通过富有想象力的比喻表达、描述抽象概念。通过对于交互、交流、教育等行为而进行的游戏化规约越来越丰富,最终可以得到在微型社会结构下(即两个不同个体之间)的特殊表意游戏——语言(的雏形)。
也因为游戏具有使用抽象概念表达现实的概括性、抽象性,以严肃形式表现的游戏行为或可体现为仪式。在作为具有文化属性行为的同时,游戏并不主动进行价值判断,游戏活动并不评判聪慧(sense)或愚蠢(folie)——贤愚、善恶、美丑。 因其无关贤愚,故潜心钻研“科学”的知识分子对其不感兴趣,因其无关善恶,求索权力或“真理”的宗教人员对其不感兴趣,因其无关美丑而不直接利于繁衍故审美者与挣扎求生的普罗大众对其不感兴趣。故而直到近现代,不同的商业与政治意识形态才重新“发现”了游戏,并将其作为博取认同或利益的工具。也因此个人认为广义定义下游戏所应具有的的特征之一应该是——去价值化,即为不承载、不评判、不涉及价值转移。
游戏所具有的特征:
自愿的:游戏处于自愿行为,因此奉命、使役情景下仅构成对于游戏的被动模仿
自由的:游戏是一种非严肃的,可以出离于现实形式之下,参与者可支配、可议定、可改变游戏形式的行为,
非功利的:游戏不直接利于生物的自然需求,甚至将中断许多社会的/自然的欲望的进程
规约的:游戏不仅在构成方式上受到限制,并且有自身定义之下的进程或意义,游戏的构成条件中有秩序,游戏的秩序同样会导致其拥有一定程度上的审美属性(尽管审美往往并非游戏的直接目的)
仪式的:游戏通过秩序构建出一种极为特定的情景,或者是通过表演性质影响参与者自身的状态(如果依照此定义,则游戏并不需要独立于大众评价体系里的“八大艺术”并自成一派,因其本就具有构成戏剧、建筑、电影的先决因素)
非现实的:游戏因其特殊定义的情景(场域),以及随之而生的非现实性,而具有自发的神圣性(注意这里并不是“天然”而是“自发的”),游戏的严肃是用于对抗游戏外的现实因素,而真诚自发性的游戏在面对自身的结构时同样具有自发的严肃性质。
作者将触犯规则、无视规则的游戏参与者视为“搅局者”(spoil-sport),与违反部分规则但承认游戏本身特殊性的“作弊者”不同,“搅局者”并不假装自己仍在参与游戏,因其褫夺了游戏构成所必须的幻觉(illusion),及构成游戏特殊所必须的“游玩状态”(in-play)。
在笔者看来“作弊者”存在的特殊性在于其否定游戏中部分构成,具体而言例如物品的价格、角色的生命值、数值的高低,而并非否定游戏的整个体系,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承认游戏自身整个结构的“神圣性”,作弊者才需要更改其中部分要素,以使整个游戏的实现方式或体验流程符合预期,使游戏“重新回到非功利性,而同时具有规约性质”的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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