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oom 控告 Zoom 侵犯商標
東京法院判 Zoom 需賠償 1.8 億日元
【最後 Zoom 贏了 😂】日本音樂電子設備製造商Zoom 入稟,控告美國網上會議平台 Zoom 侵犯商標。近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裁定,美國 Zoom 需向日本 Zoom 賠償 1.8 億日圓(折合約 883 萬港元),但駁回了禁止其在日本使用該商標的申請。
根據入稟狀,原告為日本知名的音樂電子設備製造商「Zoom」,該公司早已擁有該商標權。隨著疫情爆發,美國網上會議平台 Zoom 的業務在全球急速增長。然而,由於兩家公司均以英文「Zoom」作為標誌,且讀音完全一致,引發市場混淆。
日本 Zoom 聲稱,疫情初期,許多投資者因誤認商標而「買錯股票」,導致並非從事軟件業務的日本 Zoom 股價連續兩日漲停板,隨後又大幅回落,造成市場異常波動,導致該公司出現損失。
東京地方裁判所於星期五的判決中指出,兩者的商標在視覺風格與讀音上確實存在高度相似性,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不過,法官在量刑時考慮到,隨著美國 Zoom 的知名度迅速普及,消費者與投資者在 2020 年中後期已具備分辨兩者品牌的能力。因此,法院將賠償範圍限制於 2020 年 6 月之前的損失,並未支持原告要求美國 Zoom 停止使用該標誌的訴求。這意味著美國 Zoom 在支付賠償金後,仍能繼續在日本市場營運其品牌。
判決結果被外界嚴重批評。日本 Zoom 主營音樂器材(硬件),而美國 Zoom 則主營通訊軟件(服務)。在傳統商標法中,若兩者業務領域完全不同且公司地域亦完全不同,根本難以認定侵權。
此外,法官一方面認定兩者「極易混淆」,另一方面又指「用戶後來能分辨了」,在法律判斷標準上存在前後不一。商標法的核心是保護商標所有人的排他權。如果因為被告名氣變大、大眾認得了,侵權就不必賠償,這在邏輯上形同「名氣大到一定程度即可合法侵權」。
通常商標侵權一旦成立,法院會頒發禁制令以防止損害擴大。但本案法院駁回了禁制令的申請,允許美國 Zoom 繼續使用該標誌,只能說這個法官腦子有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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