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之状: 事中央信息委员会(CIC)于五月十八日认定,印度板球管制委员会(BCCI)非“公共权力”之属,依二零零五年信息公开法(RTI)之律。。是故,CIC(中央信息委员会)以为BCCI(印度板球委员会)不可依RTI法案(右获取信息法案)之命而提供信息,且驳回了2018年一名德里居民所提之申诉,此因青年事务与体育部声明,所求信息非存于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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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位如何?
BCCI尝自谓为私家自主之体,故不列于《RTI法》第二十条(h)所谓“公共权力”之列。其条义明定,“公共权力”者,乃“依宪法、议会或州立法机构所颁之法律、或经政府公告而设立或组成之任何权力机构、团体或自治机构”。亦包藏政府“所有、控制或大率资助”之实体,如受公款颇丰之NGO是也。

蟲體爭論曰:吾乃自主慈善社會,依《泰米爾納杜社團登記法》一九七五年(一九七五年法)登記,非屬憲法第十二条所稱之「州」。此條文涵蓋聯邦及州政府、立法機關,並及「凡於印度境內或受政府監制而施政之地方或其他機關」。
专家团体尝有何所建议?
昔年,中央信息委员会(CIC)之先任庭,由信息专员M. Sridhar Acharyulu主事,尝于二零一八年裁定,谓印度板球委员会(BCCI)合于《信息获取法》(RTI Act)之所称公共机构,遂命其任公共信息官,立RTI合规之制。此令,BCCI诉于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该院以最高法院之判,谓板球之体非属RTI法案所辖,故将案卷发回CIC,令其重审。CIC五月十八日之决,即依此复审而颁。
曩者,最高法院于乙未年(二〇一五年)设R.M.羅陀法員委員會,以議BCCI之改革,該委會稱其運作為「閉門密議之事」,誡議會「嚴肅」考慮將其納入RTI法案。法制委員會亦於戊戌年(二〇一八年)建議,凡執掌公務之體育機構,皆應歸入RTI體制。然二議皆未成法。
最新中央情报局命令何言?
司法委员会持论,谓BCCI(印度板球委员会)依一九七五年法案注册为“私人团体”,不可视为RTI法案之公共权力。其察之,谓RTI之制,非凡注册于法典者皆在范围,辨立法所创之体与私人倡议而注册于法典之别。其记BCCI乃板球管理人所创,依一九七五年法案注册,惟授法律之认,非法定之位。
委员会亦据最高法院之判于 Zee Telefilms Ltd. v. Union of India (2005)之判,其言曰:“徒有国家之监督或规整,不足易其组织之私性。”是判中,最高法院察得,虽BCCI于印度之 cricket 监理,行公义甚巨,然若无深且遍之政府控制其事,则不列于宪法第12条之“国家”。
关于资金融通之议,委员会察知《信息公开法》第二项(h)(d)所载,凡“受政府巨额资助”之机构,悉在其规制之内。然委员会复明示,所谓“巨额资助”,乃指资助之巨,使该实体存亡系于其上,而非间接之惠,如免税之属。中央信息委员会则谓,BCCI所恃之免税,实与《1961年所得税法》所定非营利组织之条件相符者,皆可一律享有。委员会亦指陈,BCCI乃借媒体权利、赞助及广播交易,获巨额之利。
其意何在?
若将BCCI(印度板球委员会)纳入RTI(获取信息法)框架,则公民不仅可求其财用,亦可察其日常运作。2025年《国家体育治理法》第14(2)条载:凡经认许之体育组织,惟于“所受政府拨款或资助之利用”时,方视作公共权力。此条以政府资助为断,实令BCCI出RTI法域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