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法庭命将腐败及共谋之罪状列于中央调查局(CBI)二官员案,其一乃警察副监督(DSP),以涉嫌为“外求财利”而损毁案卷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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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法官阿图尔·克里希纳·阿格拉瓦尔于周六(2026年5月23日)亦释免一名中央调查局探员及一私营公司,谓其证据不足,且对探员之指控近乎疑虑,而非重大疑虑。
据CBI称,DSP R.K. Rishi、警长Kapil Dhanked及选级二官员Samir Kumar Singh,与二人私人与他者勾结,以不正当财物为诱,"损及若干案件之审讯公正"。
该局已依印度刑法及腐败防止法(PC法)相关条款,对黎诗先生、丹汉克先生、辛格先生及Frost International Ltd( frost国际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廷议曰:"初,当言者,虽CBI(中央调查局)于本案之主罪,谓被告一(Rishi)受贿于众,而分赐被告二(Dhanked先生)与被告三(Singh),以取非法之惠,然无证可凭。"未尝有此款自被告等处追回;故检方之案,于斯事,甚为薄弱,廷议如是。
廷亦弃达汉克君及辛格君之自陈书,谓其无证凭之效。
就控告辛格先生一事,法庭言明,其以提供重要密要之情报于中央调查局(CBI)待查之事,助其非法行径,而该官吏则受金钱或非法之惠。辛格所供信息之公司,有弗罗斯特国际有限公司(Frost International Ltd.)等。
廷察得辛格君之银户,于己亥年四月内,短时之内有现钞存入逾四十万卢比,复于同年十一月有约十五万卢比之存入。
是故,当由三犯自陈所受之财源,及其所纳之款,盖因公职人员恒不得涉现金交易逾二万卢比,亦不得纳现金,此风实所忌也。
"此乃重大之指控,不可于起诉之阶弃之不顾。故,据吾审慎之见,现有之案卷材料足以为被告三据 IPC 第 120B 条(刑事共谋)及第 381 条(吏役窃主所持之财)所列之罪状立案..."法官言。
廷亦命以《防弊法》对辛格君立案。其申明曰:辛格君乃公职人员,未得所属长官之知,私觊文书,此实为"窃取信息"之罪。
廷复命以同罪对黎希君立案。
廷释杜汉克君,言无钱迹,其案"疑窦虽存,然非深疑,无以成罪"。
亦释弗罗斯特国际有限公司,谓所告者惟基于臆测妄断,及杜汉克君所供之词,于法不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