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院于五月廿七日(二〇二六年)裁定,以金钱为赌注之有组织网络游戏活动,应纳入商品服务税(GST)征税范围,其宪政效力获确认。
J.B.帕迪瓦拉与R.马哈德万法官合议庭于判决中,驳回了针对以赌博赌博项下,源自有组织网络游戏活动及幻想体育之可执行债权征收GST所提之挑战。
释文 | 新立网络博弈之律,其大纲何在?
‘胜负难料’
官府之见,以为纵网络博弈含技艺,然其中金帛甚巨,胜负难定,故有此律。
“游戲於線上,若虛構之體育競技,或他於數字之平台所戲,涉於不測之勝負而賭注者,皆為賭博,依GST之制也,”馬哈德萬法官為臺所宣。
臺亦認定,如拉米、撲克之類,於線上以賭注、金錢或他物為勝負者,其禁令合於法。
廷议曰:诸邦当有持静民安、保民康之责,盖因网中失财致瘾、丧生之患日增。
亦读官府与网商于最高院论辩于 GST 之辩,涉技艺之戏与机缘之戏。
经验之实据
廷言,泰米尔纳德邦之法,本于实证之据,乃由一委员会所集,该委员会由前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之法官主之。
廷议驳斥网游公司之辩,谓其比之“技艺”之戏若赛马。彼等尝言,至高之廷已将赛马列于技艺之戏。
帕迪瓦拉法官于判词中言,马术竞逐及赌之,皆受邦国严加规制,二者不可相提并论。
“今案中,赌于技艺之戏,实为邦国与万民福祉之患。此等赌博,虽行于技艺之戏,亦无豁免之理,”廷言如是。
廷议曰:虽诚然技艺之戏或非“博戏”之谓,然谓技艺之戏之投注,乃州府立法之权外,此言谬矣。
“初决之马戏案,于今案无涉。马戏及博戏之全过程,皆严规细制,与网戏之莫测幽微,无论技或运,迥异其趣。”廷言如是。
廷允两邦(Tamil Nadu and Karnataka)之诉,而废马德拉斯(Madras)及卡纳塔克(Karnataka)高等法院之判,其禁网游之律。
二零二一年,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判明,通过《泰米尔纳德邦博彩与警察法(修正)法案》二零二一年所施之修正,有违从事职业、职业或商业之基本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