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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
投稿 · 2021-10-21 · via 月光博客

如果卖淫被举报被“社死”,是否有必要牺牲个人隐私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韩旭撰文发出质疑,认为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就法律层面来说,嫖娼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无可厚非,但无论是学校还是行业协会,都无权将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嫖娼行为公之于众。

以下为全文:

不到一天的时间,官方通报中的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就被实锤,对号入座为“钢琴王子”李云迪。

10月22日上午,中国演出协会发布公告称,“日前演艺人员李云迪因嫖娼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依规启动行业道德自律评议程序。”

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自律委员的评议意见,该协会对演艺人员李云迪的违法行为进行道德申斥,并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

这不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第一次对艺人做出“道德申斥”,早在今年8月,该协会就对演员张哲瀚参观靖国神社的不当行为进行道德申斥。

《中国慈善家》咨询法律界人士获悉,行业协会的“道德申斥”,属于行业协会内部的规定,在申请加入这个协会的时候就表明自己愿意接受这些规定约束,跟法律并无关系。

也就是说,道德申斥是一种公开谴责,表明行业的态度。但值得深思的是,行业协会在发布公告时,是否应该或有必要提到“嫖娼”这个案由?

就在不久前,复旦大学三张“纪律处分决定书”引发关注,处分决定显示,该校三名学生分别于去年9月26日、9月7日和今年1月13日“在校外嫖娼”,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三人开除学籍处分。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均详细公开了三人的姓名、学号、学员信息等。尽管后来复旦大学表示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目的是警示其他学生。但对于校方是否有权公开“嫖娼”行为和当事人信息依然引发巨大争议。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规定要进行通报。就法律层面来说,嫖娼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无可厚非,但无论是学校还是行业协会,都无权将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嫖娼行为公之于众。

毕竟,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不包含通报。

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韩旭撰文发出质疑,认为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韩旭表示,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也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遭到行政处罚后,其还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权。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终局决定。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

此外,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本身很难符合“罪罚相当”的比例原则。由于卖淫嫖娼受到的社会污名化,公开处罚本身就会产生比处罚更大的后果。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律师告诉《中国慈善家》,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权利还是要得到保障的,比如隐私权。但也有人认为,李云迪和复旦学生的事情并不相同,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限制。

的确,演艺明星、公知网红、体育明星等社会知名人士,因常常自愿置身于聚光灯下而成为被追捧、关注或模仿的对象,属于“自愿的公众人物”,对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事件中的形象和言行的隐私侵害负有容忍的义务,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绝非意味着权利的剥夺,公民行使监督权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法律层面上的隐私,李云迪嫖娼的消息为何会被泄露更值得警惕。

在北京朝阳警方10月21日21时的通报中,只是提到“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和“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并未泄露当事人的具体名字、职业、单位等信息。那么网络媒体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又是如何得知39岁的李某迪就是钢琴家李云迪,并在次日一早就发布公告抵制?

最让人担心的一种情形是,信息源头来自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如韩旭教授所说,“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永远不可能建成”。

这不光是理念的问题,更是法律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违法者触碰了哪条法律就要按照哪条法律去制裁,如果法律没有授权,行政人员无权这么做。”前述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有了更多的规范和约束,但在网络信息时代,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稿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