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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交易要交税——中国网络之怪现象
月光 · 2008-10-30 · via 月光博客

国家税务总局10月28日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据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透露,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这意味着国内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新浪网的网友调查统计,有76%的网民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因为既然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也就意味着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所得收入合法,进而肯定了虚拟货币的物权。但是,2007年2月,文化部、工商总局等14个部、委曾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倒买倒卖虚拟货币和用虚拟货币购买实物商品。国家税务总局如果通过这种形式肯定虚拟货币交易,无疑让此前这一纸禁令处境尴尬。

网友对这个收税办法有不少辛辣的评论,以下是部分评论摘要:

以后打怪掉钱,系统还提示你“其中20%已经自动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问可不可以用虚拟货币缴税?交了税后,税务局再把虚拟货币挂牌出售。比如:10块钱500金币……

交税交Q币还是交魔兽币?

要收取交易的所得税?那就证明了交易的合法化,那是不是游戏公司的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就是非法的呢?

很明显针对个人这个钱是收不到的,但他的意义在于你没事就没事,一旦犯事再一查全身上下都是事。

虚拟财产保护相关法规还没出台,虚拟创收却要收费,真是够超“钱”的。

想起那个笑话:一个大娘提一篮自家的鸡蛋去集市上卖,路上突然窜出一伙蒙面大汉将她轮奸,完事后大汉就跑掉了,大娘起身后,一手拿着鸡蛋篮子,一手拍着身上的土,不屑的说:“多大个事 ,我还以为是抢鸡蛋呢!”

以下为《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成文日期:2008-09-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网络虚拟货币交易要交税——中国网络之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