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庠序犹踌躇于应对人工智能之道。
近案出自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之法学府,方禁之。 之学子,不得以人工智能(AI)为器,以成课业,以发奇想,以拟文纲,乃至以正文法。新伯克利之政令有云:“来日律师,当娴熟运用人工智能(AI)。”然亦言:“思辨乃良律之要,亦优质律教之基。”
教授克里斯·胡弗纳格尔(Chris Hoofnagle)对Semafor言,其旨在于教学子,尤以初入学者为甚,使其善用己见,非徒袭大语言模型之成说也。学子犹可于课外,如师如友,用人工智能,亦能修习人工智能之术.
然批评者谓此策使学子处不利——彼辈将弗能习今人习法之道也. — 抑或,何以与一改写法律之业之技术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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