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事要旨
梅加拉亚高等法院驳回了某男子强奸九岁女童之上诉,确认其三年前由下级法院判处之十四年严惩监禁之刑。
分庭于二零二六年五月廿二日宣判,认为无由干预其依《儿童免受性侵害法》(POCSO)第五条(m)/第六条之定罪。
是事乃在戊戌年六月初三,时被告者——乃童子之邻——据称以物塞其口,负之入室而加暴戾。女童时为三年级学子,后告其母以所遭。其父翌日诣普尔巴里警察署呈告。
辩方言,曰:存者之证,不可信也;医者之证,不助控方之辞。廷议断然拒之。
此案之审,重在生还者自陈,官府以为可信,且前后相符。及至诘问,生还者复证被告未掩其面,母氏未尝教之,两家素无嫌隙——官府察之,此等细末,实乃增益控方之辞,非减损也。
医证等有损于辩。一医证其"九九"之信,谓儿身之肿乃由性侵所起,伤由强入所致。又一医,尝诊儿于戊戌年六廿四日,见阴户红肿,且证其贞膜已破。
廷察之,见其生还者睹犯人于堂,形神俱溃,拊膺而泣,惧而依母。此状,主座法官于审时已录。
被告亦不意中自毁其辩。问及生还者之龄,其辩曰九龄,然谓其时年当在十至十二岁之间——廷议以为此答实等于承认其时为未成之童。
有出生之牒载于案,证其确为九龄,而质询之际,无证人有义正词严者能辩之。
诉遂以"无价值"而驳。原判——十四载严刑监禁,并罚卢比壹万,若罚金未偿,则加刑三月——仍有效。
编者:
阿帕米塔
刊于
丙申年四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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