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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归档 | 莫比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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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俄罗斯轮盘的幸存者要为死者负责吗? | 莫比乌斯
ONO · 2026-05-06 · via 法律 归档 | 莫比乌斯

依旧本着越不正经的标题,聊越正经的话题,今天来聊一个关于哲学与法学之间最为明显分界线问题。

前几天我目睹了一场争执,是一个交警正在给一辆违停车辆拍照贴单时,车主出现与交警发生了争论。他先是认为自己已经出现,交警应该放自己一马;见交警不肯理会,他又开始怪罪这条街道难停车的问题;随着越来越多人围观,他开始指责交警欺软怕硬,明明在自己车前面刚刚也停了一辆车,认为交警是在选择性执法。

那个中年男人颜面扫地,只能揪着这套“他们违法你怎么不抓”的理论个不停。大概也是因为交警见怪不怪,就丢下了一句:“因为你刚好停在了这里。”

这句话看上去很轻描淡写地交代了前因后果,但是它里面包含了一个巨大的哲学问题——道德运气。


哲学与法学的分界线——道德运气

历史上,有一个关于道德运气的经典司法案例,1910 年 R 诉 White 的案件。被告人在他母亲(即受害人)的饮料中下毒,意图谋杀。受害人在饮用后便入睡,随后受害人死亡。但尸检报告表明,受害人的真正死因是心脏病发作,而非实际中毒。同时被告人也称其并未打算一次性投毒,而是计划在较长时间内多次投毒。最终被告人被以“谋杀未遂”进行定罪量刑。

从结果上来看,受害人都“死”了,但是否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法律所探讨的部分——因为杀人既遂的定罪量刑要远超过杀人未遂。

再在现实举一个更为常见和极端的案例,两个人同时饮酒驾驶,一个人一路未被检查开车回家,而一个人在回家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车祸,导致路人被撞死。你觉得哪一个更“严重”?

于是哲学和法学在这里出现了严重分歧——

  • 哲学评价“意图+可控部分”。即只要当事人饮酒驾驶,就存在道德上的瑕疵,在部分哲学立场中,结果不应成为道德评价的核心标准。
  • 当然,哲学内部也并不统一:
    • 以伊曼努尔·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强调意图与可控性,倾向于排除结果对道德评价的影响
    • 以托马斯·内格尔和伯纳德·威廉姆斯代表的“道德评价影响论”:现实中的道德评价不可避免地受结果影响
    • 以杰里米·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直接以结果作为评判标准
  • 法学评价“可操作的规则部分”。即当事人的主观责任成立的前提下,并引入因果关系与结果的危害性来判定罪罚的程度;

玩俄罗斯轮盘的幸存者要为死者负责吗?

为了避免掉书袋,我们引入另一个更极端的场景——俄罗斯轮盘。

所谓的俄罗斯轮盘是一种略带“天命”性质的自杀/赌博游戏,将一枚或多枚子弹放进左轮手枪六个膛室里,在快速转动弹巢后,扣动扳机。参与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当事人轮流扣动扳机,或是由其他参与者朝着对方扣动扳机——一切听天由命。

在这里我先引入俄罗斯轮盘的“运气”,暂时“偷换”道德运气的概念。

俄罗斯轮盘很显然是一个随机事件,但这个随机事件却在一个大家共同知晓的“最坏结果”之中,即有人会中弹死亡。那在扣动扳机之前,还需要搞清楚“游戏规则”:

  • 权力对称:即双方自愿;
  • 权力不对称:即一方主导或诱导;
  • 完全非对称:即一方对准他人扣动扳机;

先讨论权力不对称的两种情况,无论那个角色说出再帅的、类似于“你的命由你不由天”一样的台词,这种不对称本身就已经涉及了主观恶意,而这种场景的“道德运气”先按下不表。

如果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两人的行为、意图、所要承担的结果都是对称的,但现在发生了一个完全不对称的结果——一个人中弹身亡——那这个幸存者要承担责任吗?

  • 从哲学的视角:参与俄罗斯轮盘自杀或“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游戏,本身是不道德的,这个活下来的人甚至还要去坐“良心的监狱”
    • 例子:相约殉情的情侣,其中一方活了下来,那是“责任人”的吗?
  • 从法学的角度:这就是典型的“道德运气”,人的行为因为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导致不同的后果,而他“享受”的是活下来的结果。
    • 例子:同样解救溺水者,救人失败的当事人要比成功救人承担更多“责任”吗?

哲学与法学对立平衡

很显然,我们把现实想得太简单了——这也是我为什么会认为哲学“有问题”的关键:它把人视为了一种符号,而非可能完全超脱认知的独立个体。

现实中的俄罗斯轮盘也可能存在——就拿刚才一起殉情的情侣来说,其中一方活了下来,那这个人在现实层面会遭受哪些非议?

  • 认为幸存者应该负责:因为没有对方参与,就不会发生殉情的事实。
  • 认为幸存者不应该负责:因为风险是双方自愿承担,而结果是随机决定的。

这两者看似对立,但互相指出了彼此的“风险”部分:

  • 认为幸存者应该负责:①模糊了“自愿承担风险”的部分,即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角色承担相应的代价;而这种责任很有可能发展为②无限责任——比如“死者为大”的舆论,认为这个活下来的人要为对方的死、自己的爱情,以及自己活下来承担一辈子的道德责任;
  • 认为幸存者不应该负责:很显然在现实操作中,这样的人很难完全规避责任;这种①“极端风险”本身的道德问题很难被忽视——比如殉情到底是不是正确的,两个人相约殉情是否存在对对方的洗脑等。
  • 所以法学引入了一个分支:主观责任与因果关系,即双方在殉情时,其中一方是否存在希望对方死掉、而自己能够活下来的主观动机等。
  • 而在哲学,哲学家也很快找到了分歧点的关键:即“共同自愿”的道德选择,是否能够中和“共同制造风险”的责任。哲学从责任划分本身上升到了“殉情是不是一种证明爱的存在方式”这一命题上。

“运气”到底能不能成为“责任人”?

在哲学和法学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一个新的“游戏规则”被引入了——心理学。

人类本身是“结果导向”的评价系统的生物——我能否打猎成功、我能为部落度过冬天采集多少浆果、储存多少食材、制作多少御寒的装备。结果是最直观的,也是最容易在第一时间对行为“好坏”做出评价的标准。

救起落水者时,一个成功救出,另一个救人失败,结果不同将会导致这两个人承受完全不同的后半生,甚至你都能想到网络上会出现类似“你没那个能力干嘛要去救人”的极端评价——结果越严重,道德谴责就会越强。即使理性知道“运气”的存在,但情绪会因为结果的轻重程度而被影响。

我虽然赞同很多哲学家对于“人”的分析,但我仍然觉得哲学很难框定一个人的行为。而哲学与法学对于道德运气的争论,恰好证明了:

人类并不适合做“纯粹道德评估者”,更别说还要向我们引入“运气”这个更难掌控的标准。我们不是在判断对错,而是在“事后合理化结果”。

那最后把审判权交给大家:

两个人并没有杀死彼此,而是自己扣动了俄罗斯轮盘的扳机,他们将死亡的概率全然交给了天命。那么运气是否可以成为责任的替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