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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第一次接触到自由软件的概念时,往往会被其“自由”二字所吸引,认为自由软件就是可以随意使用、修改和分发的软件。然而,随着对自由软件的深入了解,我们会发现自由软件的“自由”不仅仅是使用上的自由,更涉及到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些知识的学习来源似乎都不是那么正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有多少人真正地在GNU官网上阅读学习过自由软件的四大自由?又有多少人真正理解了这些自由的含义和重要性?而不被那些营销号、自媒体、甚至是一些大公司的宣传所误导?是的,我回忆了一下,我确实没怎么看过,于是我打算深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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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文中若出现来自 GNU 官网的内容,均为逐字引用,未作任何修改或演绎,并已在引用处明确标注原文链接与原作者。该部分内容以 CC BY-ND 4.0 协议发布,仅用于非商业目的。本博整体仍以 CC BY-NC-SA 4.0 协议发布,不因引用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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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程序的用户拥有以下四个基本自由,则该程序是自由软件: 1 (来源: https://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html)
很多人总是狭义化地理解自由软件,认为似乎只有GPL,LGPL,AGPL等Copyleft许可证才是自由软件,而MIT,Apache,BSD等Permissive许可证就不是自由软件。其实不然,如果你仔细查看那四大自由,你会发现很多开源协议其实完全符合这四大自由的要求。
若是要彻底地从狭义化的思想中解放出来,那还得进一步查看GNU官网上对各种许可证的评价。GNU官网将许可证分为三类:1.兼容 GPL 的自由软件许可证 2.不兼容 GPL 的自由软件许可证 3.非自由软件许可证
基于GNU许可证列表页面(https://www.gnu.org/licenses/license-list.html)的分析,GNU将许可证分为以下类别:
这些许可证被GNU评为自由软件,并与GPL兼容,因为它们允许用户自由使用、修改和分发软件,而不添加与GPL冲突的条款。它们通常是宽松的(permissive)许可证,鼓励开源协作。
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
MIT License (Expat License):
Modified BSD License (3-clause BSD):
ISC License:
X11 License:
这些许可证兼容的原因是它们不添加GPL禁止的限制,如强制专利许可或分发费用。
这些是自由软件许可证,但由于特定条款(如专利终止、选择法或分发限制)与GPL不兼容。GNU不推荐在GPL项目中使用它们,因为它们可能导致法律冲突。
Apache License, Version 1.1:
Original BSD License (4-clause BSD):
Common Public License (CPL):
Eclipse Public License (EPL):
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 1.1:
这些不兼容的原因通常是条款过于严格或与GPL的copyleft精神冲突。
这些许可证不授予四大自由中的全部,或有额外限制,使其不符合自由软件标准。GNU强烈反对使用它们,因为它们剥夺用户权利。
Anti-996 License:
Anti-Capitalist Software License:
其他常见非自由协议:
一个很显然的事实是,尽管绝大部分开源许可都未标榜自己是自由软件许可,但绝大部分开源软件事实上都是自由软件,所以当你以MIT协议开源的时候,你可以自豪骄傲地说这是开源软件,更是自由软件!
它们被编号为 0、1、2 和 3 的原因是历史原因。大约在 1990 年,有三个自由,编号为 1、2 和 3。然后我们意识到需要明确提及运行程序的自由。它显然比其他三个更基本,所以它应该在它们之前。与其重新编号其他自由,我们将其设为自由 0。来源:https://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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