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3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宗某全父女与被告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郑州晚报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6 年 5月 29 日受理。原告宗某全父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宗某全父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此前的5月22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宗某全父女起诉正观传媒名誉侵权”作出民事裁定,指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据澎湃此前报道,此案缘起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观传媒)在报道一起命案时,根据一审判决书内容报道了被告人宗某全被判死刑。宗某全上诉后,终审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在前述报道发布三年九个月后,宗某全父女起诉正观传媒,认为正观传媒以一份尚未生效的法院刑事判决书,将未生效判决当作“铁案”大肆宣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观传媒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埇桥区法院判决正观传媒在其官方平台公开发布向两原告致歉声明并置顶30日,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对前述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2026年3月16日,该案二审在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5月22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宗某全父女起诉正观传媒名誉侵权”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案件依法本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指出,此案系名誉权纠纷,正观传媒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报道内容是否严重失实、郑州晚报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等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均存在重大分歧,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分别提起上诉并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诉讼主张,可见该案并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因此,法院认为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据此前报道,宗某全父女认为,上诉期是10日,正观传媒在他们收到判决书次日,以一份尚未生效的法院刑事判决书为唯一依据,进行了严重失实报道。正观传媒迫不及待地将未生效判决当作“铁案”大肆宣扬,是公然干预司法独立运行,“媒介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公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且受到精神伤害,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应承担侵权责任。”
5月30日,正观传媒代理人、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正观传媒的报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报道内容取自宿州中院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没有任何自行编造、添加的内容,没有进行歪曲、夸大或丑化。名誉侵权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其称此案中,正观传媒只是客观报道了法院已经公开的判决内容,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的行为。
他认为,罪犯宗某全的社会评价降低,根源是其自身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与媒体的合法报道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针对正观传媒未在报道中标注“判决未生效”,周兆成表示,一审法院以“报道未标注判决未生效”为由认定侵权,实质是为新闻媒体创设了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外义务。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么未来所有媒体报道任何一审案件,只要没有标注“未生效”,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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