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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背景:
平均工资 2 万,广州,公司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纳(其中失业险基数 2500 元),公司辞退员工。
第一次仲裁:
员工去申请仲裁立案,胜诉获得了 N 赔偿。
申请失业金:
接着员工申请了失业金,获得 12 个月额度的失业金,
每月失业金=最低工资标准*90%=2500*0.9=2250 元,
并且前 6 个月每月可领取求职补贴=失业险基数*15%=2500*0.15=375 元。
员工同时还申请了社保稽核:
社保部门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 2 万缴纳社保,后续公司和员工都已将差额补缴完毕。
这时候就有个问题了:
员工的失业金求职补贴部分,产生了直接的实际损失,
实际求职补贴=20000*0.15=3000 元,6 个月总差额少领取 15750 元。
请问这部分损失,如何维权,是找社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还是向社保部门投诉向公司追缴?还是员工可再次发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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