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线路、设备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下列危害乙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网络质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硬件设备或软件;
2 、提供从事入侵乙方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传输扩散违法信息、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及制作方法;
甲方违反第 1 、第 2 项的,乙方有权即时终止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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